为什么地方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主管部门会产生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2024-05-19 22:25

1. 为什么地方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主管部门会产生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用其他用途。在本案中,曹某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擅自挪用社保基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如果依法履行职务,为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行一些投资行为,那是没问题的。通常来说,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有三种:一是将基金存入银行,或是购买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发行的债券;二是社会保障机构将基金直接用于兴办各种实业,如开办矿山、兴办银行或是参股合资;三是将基金存入银行或交给投资公司,委托他们进行投资,所获利润按合同规定共同分享。

为什么地方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主管部门会产生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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